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臺灣中文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推動臺灣之中文學專業研究與教育,促進臺灣中文學界與國際中文學界之交流,並提供社會服務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並得依法設立分級組織。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從事並推動中文學及其相關學術領域的研究與教學。
二、出版相關的研究成果。
三、促進國際學術交流。
四、定期舉辦國內與國際學術會議。
五、獎助青年學者從事中文學研究。
六、提供社會服務。
七、其他與章程所定宗旨及任務相關事項。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教育部及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及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凡認同本會宗旨並具備下列條件者,得為本會會員。本會會員分下列五種: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或居留簽證,並具下列諸款之一者:
(一)對中文學及相關領域有研究者。
(二)在大專院校擔任中文學或相關課程,或在研究機構從事相關研究者。
(三)大專院校各科系畢業對中文學及相關領域具有興趣者。
二、學生會員:凡就讀於大學院校之學生,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得成為學生會員。
三、榮譽會員:對臺灣中文學界或本會之發展有特殊貢獻之人士,經理事會推薦並由會員大會通過,得邀請為榮譽會員。
四、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並合乎下列諸款之一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
(一)與中文學研究相關之已立案學術文化團體或教育機構。
(二)其他贊同或支持本會宗旨之已立案團體。
五、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個人或團體,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得成為贊助會員。
第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惟學生會員、榮譽會員及贊助會員無上述各權利。
第九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兩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一、喪失會員資格者。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第十四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一、訂定與變更章程。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與方式。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六、議決財產之處分。七、議決本會之解散。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及理事長之辭職。四、聘免工作人員。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一人為副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二、審核年度決算。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三、被罷免或撤免者。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祕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二、會員之除名。三、理事、監事之罷免。四、財產之處分。五、本會之解散。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 1,000 元,學生會員新台幣 200 元,團體(已立案)會員新台幣 10,000 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 1,000 元,學生會員新台幣 300 元,團體(已立案)會員新台幣 5,000 元。
三、永久會費:新台幣 20,000 元。
四、事業費。五、會員捐款。六、委託收益。七、基金及其孳息。八、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 100 年 11 月 20 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 100 年台內社字第 1000162292 號函准予備查。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本會 108 年 3 月 23 日第四屆第四次理事監事會議修正通過;108 年 10 月 20 日第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 109 年 2 月 12 日台內團字第 1080082131 號函准予備查。